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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检察院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开展专项检察监督
    时间:2021-08-28  作者:  新闻来源: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进一步强化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近日,常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开展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助力常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该院对全市区域内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派出所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排查了46名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情况,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被列为选民、违法参选等现象发生。

    通过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该院就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是否全部列管、执行档案材料是否完整、执行宣告是否规范等方面,向常宁市公安局提出了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对于剥夺政治权利案件的工作,维护法治统一和尊严。

    常宁检察始终立足于检察监督职能,有效规范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提高人大换届选举公开透明度,服务好常宁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检察官法条科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