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期间机关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02  作者:  新闻来源: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针对当前国内外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十分紧要、刻不容缓。根据上级决策部署,为做好本院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强化机关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

     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上级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压倒性中心工作来抓,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防控措施,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加强值班管理和应急能力,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第二条 根据实时疫情防控需要,院机关实行传达室和办公楼门禁双管控。
    本院人员和车辆凭门禁卡和车牌识别系统进入机关,除警车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非经办公室同意不得进入院内。
    外来人员进入院内,要问明来意,同院里相关部门衔接,经相关人员允许后,必须戴口罩、量体温、登记身份后才能进入。体温超过37.2℃或者明显感冒体征的禁止进入本院。
    对来人全面实行“双码(卡)联查”,验证“健康码、行程码”的同时,要查验健康码是否显示新冠疫苗接种记录,未接种疫苗,原则上须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本院。
    健康码、行程码为红码或者黄码的人员不得进入本院,同时经院办公室上报市疾控中心并做好相应防控措施。
    第三条 外来人员一律在办公楼一楼大厅等候,未经允许严禁进入一楼的办公室和二楼以上办公区。    
    讯问和询问案件当事人一律在办公楼一楼的办案工作区进行。办案人员和讯问、询问对象都必须全程戴口罩,讯问、询问前测量被讯问、询问人的体温,验证“健康码、行程码”,与讯问、询问对象必须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四条 疫情防控期间,院里不定期对大厅、电梯、餐厅、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消毒,请各位配合。
    第五条 疫情防控期间,倡议各位同事强化卫生健康意识,按规定接种疫苗,不能接种疫苗的必须有医学证明。外出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在机关内尽量戴口罩,走楼梯,测体温。对体温超过37.2℃的,必须离岗观察、进行核酸检测。
    第六条 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严格落实请销假和外出审批管理,堵塞疫情防控漏洞。

    第七条 树立卫生健康共同体思想,本院机关内所有人员(含正式干警、聘用人员、纪检监察组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及其家庭成员有到疾控中心发布的实时疫情风险提示地区旅居史、逗留史等情况,返常后必须第一时间向院办公室、所属社区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在做好防护条件下进行核酸检测,经二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机关。

    对院办公室提示报送疫情防控个人信息情况,所有人员都要按要求及时如实报告,对不报、谎报、瞒报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院机关内所有人员(含正式干警、聘用人员、纪检监察组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及其家属要严格遵守预防疫情纪律,遵守科学防疫要求,减少外出和参加聚餐,坚决落实各项防疫工作。

    第九条 疫情防控期间,严格食堂管理,严格落实报餐制度,避免食物浪费,及时处理剩余饭菜,防止食物污染。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