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案件管理
    案件管理
    【打开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让侵权人痛到不敢再犯
    时间:2021-03-01  作者:  新闻来源: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很多老百姓应该都有这样的经历,在外面吃坏东西不知何维权。明明自己受了委屈,还得眼巴巴看着狡诈商家大受其利。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为民众所重视,可在面对因为一碗早餐,一份小吃而受害,却要耗费大量精力追责维权时,又不由得忍气吞声。对不特定人群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是解决了普通老百姓在诉讼中地位弱化的现实。新的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更是赋予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实体法强有力的支持。近日,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唐福元接受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

    吕某在自家开了个做米粉的早餐店。2018年底,为了拉生意多赚钱,吕某在自制的调味卤水中掺入罂粟粉,再加入早餐米粉中提鲜,然后售卖给顾客食用。至2019年9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共经营销售早餐折合人民币7万余元。2020年7月,检察机关诉至人民法院,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吕某承担销售额十倍赔偿金,共计70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道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最终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读】

    唐福元认为,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在于与暴利相比违法成本明显过低。单一受害者往往畏惧高额维权成本和复杂诉讼程序,难以启动诉讼程序。民法典的出台,不仅为民众维权提供了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也为民众启动民事诉讼提供了更有激励作用的惩罚性赔偿,还为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的合理接入提供了实体法支撑。

    唐福元分析说,我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就是要强有力地惩罚和震慑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让违法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还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让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说通俗点,就是要罚到违法行为人倾家荡产,倾的是他以违法手段起的,荡的是他以违法手段获的。最后,唐福元还指出,民法典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稍有扩展,延伸至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同时对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亦有相应规定。民法典第1185条和第1232条就分别规定了: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均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