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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检说法】宅基地建设需谨慎,手续齐全方启动
    时间:2020-11-12  作者:  新闻来源: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经本院审查,鉴于你们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对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现在依法对你们作出不起诉决定。”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时,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诉。为何检察院会对该案作相对不诉决定?

    据悉,20161月,常宁市某村组为解决本组村民建房问题,组长小秋(化名)组织本组村民召开会议,经村民商议后一致同意将本组的历子形山统一规划整地,再按一户一个宅基地统一进行分配,并将挖屋地基的土方工程承包给小文(化名)。同年6月,在未办理相关用地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小秋再次组织村民召开会议要求小文动工将历子形山整平。经鉴定,小文和小秋非法占用行为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毁坏,毁坏面积20.6亩。案发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小文上缴违法所得1万元。公安机关遂以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该院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两人的行为破坏了当地公益林地,迅速同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前往现场调查。经过走访调查,于20206月分别向该市林业部门和水利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林业部门责令该镇涉案村组补种树木、恢复原状、修复受损生态和监督水利部门向违法行为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近日,检察官现场督查补植复绿工作进展,本案中被破坏的公益林现已全部复绿,小秋和小文已向水利部门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1.3万元。

    办案检察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汇报请示案件和走访调查、督查情况,综合考量后认为小秋和小文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我们办案的主要目的是打击犯罪,不起诉不代表没有犯罪,但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和危害后果并不严重的作出不起诉处理,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和收到积极的效果。”建议向当地党委征求意见。

    承办人在介绍案情的基础上,详细和当地党委书记说明了拟对小秋和小文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党委书记对检察机关的意见表示支持,并请求对本案的被告人从轻处理。

    检察官认为,由于本案系村组集体将历子形山整平建房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小秋、小文为一己之私为之,也非其二人能决定,但在未办理相关用地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山整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并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决定。 

    检察官提醒,村民解决住房问题本身合情合理,但部分村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抱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观点,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破坏农用地,触犯法律。所以,住房建设要依法依规,按规定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方可启动,让新农村建设在法治的照耀下欣欣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