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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扒窃13元竟然构成犯罪?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原创 【字号: | |

    扒窃13元是否构成犯罪?近日,常宁一男子在公交车上扒窃了13,皆为1元面值,已被常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由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衡阳老话常说从小偷根针,长大成贼精”,如果在很小的时候是小偷,虽然只偷了像针一样的东西,但是若家教不严,长大后就是一个“大贼”,会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和不该有的危害。我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不能在于数额大小,一律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1121,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起床后步行至紫阳步行街公交车站,准备在3路公交车上实施扒窃。上车后,当公交车行驶到常宁市人民医院对面的公交站台时,谢某某看见一个戴着眼镜的男子准备从后门下车,就悄悄跟了过去,想趁着乘客下车拥挤的时间空隙获取一些钱财,便伸出自己的左手,将其两根手指默无声息地把被害人罗某后面的裤袋中的现金扒出,正准备将扒窃得来的钱放到自己口袋,就被现场的便衣民警当场抓获。经当面清点,所扒13张现金皆为1元面值,共计13元。当天,公安局经审查并立案侦查,已于同日抓获其归案。并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曾因贩卖毒品、多次盗窃、吸食海洛因先后入狱。

     

    121,常宁检察院批准对谢某某执行逮捕。

     

    检察官解答:我国刑法修正案()规定,扒窃不论金额,均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